此借据使用浅黄色宣纸,用毛笔书写,内容为:立借字刘徐氏,因为无钱使用,今将庄东坡下大地一段,大亩壹亩三分,其地四至杆尺有原契可据,凭中人(说)妥,指地作保,借到吕某彬大洋六十元,每年廿筒斗秫秫壹石三斗。洋元付到,字据两交,恐后无凭,立字据并原契为证。民国十八年十月廿二日借字、

此借据使用浅黄色宣纸,用毛笔书写,内容为:立借字刘徐氏,因为无钱使用,今将庄东坡下大地一段,大亩壹亩三分,其地四至杆尺有原契可据,凭中人(说)妥,指地作保,借到吕某彬大洋六十元,每年廿筒斗秫秫壹石三斗。洋元付到,字据两交,恐后无凭,立字据并原契为证。 民国十八年十月廿二日 借字、中人 张某清 同主立。
之所以将这张民间借据拿来做介绍,是因为“指地作保”的比较少见。
据契文内容,1929年,刘徐氏以自家村东坡1亩3分田地为抵押,向吕某彬借大洋60元,刘徐氏每年需向吕某彬支付1石3斗秫秫(在我们那一带,“秫秫”是指高粱)。那么,其中的问题是,此契未写明需要支付多少年,语焉不详,恐留后患,但若彼此守信,则无忧矣!
此契与当时一般民间地契一样,因立契双方世代同居一村,彼此非常熟悉且有中人作证,故未写住址村庄名称。据同时收集的一宗纸品佐证,此契出自益都县徐集镇吕家庄。
【本文选自青州记忆 特此感谢原作者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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